目的
運輸業(包括陸路及海上運輸)是本港2019年最大的空氣污染源,該行業的微細懸浮粒子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別約佔全港總排放量的46%及52%。運輸業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亦佔全港總排放量約18%。車輛排放的廢氣亦是路邊空氣污染的主要成因。為改善空氣質素及減少碳排放,以助抑止全球氣候變化,政府於2011年3月設立3億元「綠色運輸試驗基金」,以資助運輸業及慈善/非牟利機構試驗綠色創新運輸技術。為進一步鼓勵試驗及更廣泛使用綠色創新運輸技術,政府於2020年額外投放8億元資金,以擴大基金的資助範圍,並於同年9月將「綠色運輸試驗基金」更名為「新能源運輸基金」。擴大的資助範圍包括:
申請資格
合資格申請者
「試驗申請」項目的申請人須為現有運輸營運商,以香港為業務基地(包括跨境運輸),並且:
從事營運商用運輸工具,包括貨車(包括特別用途車輛)、的士、小型巴士、巴士、船隻、電單車、非道路車輛(適用於獲運輸署或香港機場管理局審批的車輛型號),或慈善/非牟利機構為其客戶提供服務的上述運輸工具;
從事相關運輸服務超過一年,並提供文件證明已擁有/使用擬試驗的綠色創新技術產品的傳統同類產品至少一年;
預計在試驗後會繼續從事相關運輸服務,以待試驗取得成果;
有能力把試驗的新技術(如試驗成功)更廣泛應用於本身的業務;
已設置自用充電站或將在同一份申請書中申請設置自用充電站,以支援受資助產品的日常充電(適用於受資助的電動產品),但獲政府豁免的情況除外;
願意與其他營運商分享受資助產品的試驗結果;
除鼓勵使用電動車輛及環保商業車輛的稅務寬減計劃外,沒有正在接受或曾經接受由其他政府部門、公共機構或慈善團體批出的資助,而有關資助與申請新能源運輸基金的資助有相同用途;
不屬於擬申請試驗的綠色創新技術產品的供應商、生產商或其關連公司*。
* 新能源運輸基金下的「關連公司」是指:
(i) 直接擁有申請者公司50%以上股份的控股公司;
(ii) 上文(i)段所述的控股公司直接擁有50%以上股份的附屬公司;以及
(iii) 該申請者直接擁有50%以上股份的附屬公司。
請參閱 「關連公司」的涵蓋範圍
為了讓更多業界參與試驗綠色創新運輸技術,若擁有共同董事或候補董事的申請人同時就同一類型的綠色創新運輸技術提交申請,基金督導委員會只會考慮其中一項申請。若涉及不同類型綠色創新運輸技術,則可分別提交申請供督導委員會審核。
申請人須在申請表上提供其董事或股東的補充資料。例如,其董事或股東是否受僱於其他公司,以及該些公司是否已申請或正在申請新能源運輸基金等。督導委員會在審核申請時將一併考慮這些補充資料。
資助金額
- 「試驗申請」獲發的資助總額上限為1,200萬元 (此上限不可與「新能源運輸基金—應用申請」的1,200萬元資助上限合併)
「試驗申請」的綠色創新技術產品 |
資助水平 |
資助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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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新能源運輸產品(車輛和船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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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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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項產品的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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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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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運輸產品與同類傳統產品的價格差額,或新能源運輸產品價格的50%,以較高者為準 |
每部車輛:300萬元, 每艘船隻:1,000萬元,以及 每宗申請:1,000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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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相關支援系統 |
(ii) |
裝置費用的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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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傳統運輸工具(柴油、汽油或石油氣車輛和船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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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後處理減排裝置; |
後處理減排裝置/節省燃料裝置費用(包括安裝費)或傳統車輛改裝費用的75% |
每件後處理減排裝置/節省燃料裝置或每部傳統車輛改裝:150萬元, 每件船隻引擎或驅動裝置:300萬元,以及 每宗申請:1,000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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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節省燃料裝置;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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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把現有的傳統車輛改裝為新能源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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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傳統船隻加裝或試驗新能源引擎或驅動裝置 | 船隻新能源引擎或驅動裝置費用(包括安裝費)的75% |
由於科技不斷發展,除上述類別外,市場上或會有其他綠色創新技術產品可供運輸業試驗。就這類申請,督導委員會會按個別情況考慮。相關資助水平和資助上限同上。
資助範疇
資助的技術
「試驗申請」支持試驗符合以下條件的綠色創新運輸技術:
運作合乎已確立的科學原則;
有關技術的效能比傳統技術優勝,即顯著排放較少空氣污染物或溫室氣體,或展示更卓越的燃料節省能力。不過,若只是按照現行國際標準(例如歐洲標準)常規地提升傳統化石燃料運輸工具的排放效能,則一般不會符合申請資格;
尚未在本地相關運輸界別的日常運作中普遍或廣泛地被應用;
有關技術的資本和運作費用是在相關運輸界別的可負擔範圍內;
能配合本港的運作情況,例如斜坡、炎熱和潮濕的氣候、運作密度等;
不會違反任何法例規定(例如是否適宜在道路上使用、消防安全等),並符合相關規管機構的批核規定;
並非作研究用途;以及
未被涵蓋在「新能源運輸基金—應用申請」的範圍內。
可獲發資助的商用運輸產品包括:
新能源車輛或船隻,例如電動車輛或船隻,混合動力船隻,插電式混合動力船隻等;
適用於車輛或船隻的後處理減排裝置,例如柴油粒子過濾器、選擇性催化還原器、排氣再循環系統、濕式洗滌器等;
適用於車輛或船隻的節省燃料裝置;或
把現有的傳統(如汽油、柴油或石油氣)車輛或船隻改裝為新能源車輛或船隻。
由於科技不斷發展,除上述類別外,市場上或會有其他綠色創新技術產品可供運輸業試驗。就這類申請,督導委員會會按個別情況考慮。
在政府推動零排放車輛的政策下,基金督導委員會建議從可獲發資助的商用運輸產品中,剔除混合動力車輛和插電式混合動力車輛,以集中資源資助及試驗路邊零排放的新能源運輸技術。
如何申請
申請者須填妥申請表(包括簽名及公司蓋印),連同所需證明文件以下列方式提交:
應用申請
新能源運輸基金秘書處將適時公布「應用申請」的申請指引及申請表格。
執行機構
環境及生態局(環境科)
相關網址
本資助計劃官方網址:按此